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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六安市中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认定机动车驾驶证被扣18分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2011年4月28日,原告六安某汽运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就事故车辆确定保险合同关系。 2011年6月3日,该车辆在河南省与“鄂E55165”货车相撞,致“鄂E55165”货车所载货物全部损毁,车上人员韩某、薛某、张某死亡。
六安中级法院认为,驾驶员是否属无证驾驶,应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行政文书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本案中,河南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李某无证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