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毛迎 通讯员 李艳喜) 刘某是一名司机,在驾车行驶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撞死了一名行人。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刘某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刘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引发了纠纷。刘某为了维权,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7月30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某保险金11万元。
2011年10月14日,刘某驾驶一辆轿车沿榆林公路自南向北行驶,途中与“无名氏”发生碰撞,导致“无名氏”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为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提起了公诉。在审理这起交通肇事案期间,刘某主动拿出15万元交付法院暂为保管,用以将来赔偿“无名氏”的家属。
因为刘某的车辆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所以他把赔款交到法院之后,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称“无名氏”的身份还未落实,其家属并没有拿到赔偿款,刘某应等“无名氏”的家属得到赔偿之后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事故发生之后,将事故赔偿款15万元交付法院保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刘某已经履行相关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赔偿刘某保险金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