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鄂自样)2011年 3月3日,广西天峨县个体户岑某驾驶一辆多功能拖拉机拉石料到工地倒车倒料时,车尾撞上另一辆拖拉机司机莫某,莫某被挤压在两辆车尾之间死亡,事后死者家属找某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某保险公司却以不是交通事故为由拒赔。
2011月12月31日,天峨县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赔付请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岑某赔偿死者家属154485元。死者家属不服上诉,但未按期交纳上诉费,近日,河池市中级法院作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1年1月11日,天峨县林朵林场某分场与覃某签订下河道改造及挡土墙施工合同,覃某即组织员工进场施工,因工程需要片石砌墙,便叫个体司机岑某、莫某为工地运送石料。同年3月3日下午15时许,莫某驾驶拖拉机拉料运到工地卸完料后几分钟,岑某驾驶拖拉机运送石料也到工地,并将车右拐弯让莫某开车出工地,莫某开车出工地到岔路口即停车检查后车门是否关稳,此时岑某没有注意查看车后情况即倒车并碰撞莫某,致使莫某被两辆拖拉机尾部挤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岑某积极主动尽其所能赔偿死者家属50000元,并获取法院轻判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岑某拖拉机是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死者家属即找到某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公司却以不是交通事故为由拒赔。2011年8月22日,死者家属诉至天峨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岑某共同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等项共计481438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根据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事故造成莫某死亡,虽然是在工地上发生,但不是施工原因造成,而是车辆倒车过程中,两司机均未注意安全及避让,致使两辆车尾碰撞挤死莫某,实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