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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承担马某某的鉴定费2600元;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马某某22055.16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30日7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将在道路边行走的行人马某某撞倒,造成马某某轻伤。被告人李某某在驾车逃逸途中被巡逻民警抓获。
在法庭辩论阶段,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某醉驾造成原告马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是该由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还是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经过法庭调查、质证和法庭辩论、证据审查,合议庭综合评议后,当庭作出了上述宣判。法庭告知保险公司有向被告李某某追偿的民事权利。
余肆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