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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车场丢车、车辆损坏到底由谁来负责的问题,一直被业界所热议。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依,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的现象时有发生。涉及到车主、停车场和保险公司的三方责任应该如何认定?近日岛城发生的一个事件颇值得探讨。
本报记者张忠德
停车场:不负“看管”责
7月27日,市民东凡(化名)给记者打来电话,他在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某收费停车场租了一个停车位,按季度缴费,每季度的费用是450元。一次偶然间,他发现了张贴在停车场入口处的一个公告规定,其中一条令其费解:“物业公司不对车主停泊的车辆及车内财物承担看管责任,不对车辆的丢失、损坏、刮碰,车内财物的丢失等承担责任。”
按照东凡的理解,我把车辆停放在这里,而且也缴纳了该缴纳的费用,为何出现丢失、损坏、刮碰,物业公司就能不负责呢,那这责任应该由谁来负?
对此,东凡也找到了物业公司进行了解,物业公司对此的解释是:我们收取的费用是停车车位费用,而不是对车辆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刮碰和丢失等情况,应该先报案,停车场的保安会协助公安部门调查,调查证实是在本停车场发生的,车主首先应该找保险公司理赔,停车场不会直接给车主赔偿。
位于香港中路的一家大型超市的保安负责人也告诉记者,车主在停车场丢车或车辆损坏如何赔付的问题很复杂,其中牵扯到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要追偿停车场的责任,投了公共责任险的商场还要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这样的话寄存车辆一旦发生丢失、损坏,车主、保险公司、商场停车场的权责只能让法院来划分。
保险公司:不负责理赔
对于停车场方面提到的保险公司责任问题,青岛市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孟凡华对此解释:“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如果发生停车场不赔的情况,保险公司会给车主按照盗抢险的赔付标准给予受理,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按基本险第15条第(一)项有关规定计算赔款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车主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锁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保险公司向车主给予赔偿后有权向停车场追偿损失。
如果出现了汽车保险理赔不赔的情况,正确的方式应对是找停车场去索赔。因此,驾驶人一定要注意每次停车时收好停车费收据。虽然很多收费停车场的相关规定中写着“丢失不管”,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如无法协商解决,只好诉诸于法律。
保管与使用纠缠不清
其实,对于收费停车场出现的车辆损坏、丢失情况的责任认定,青岛市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中已经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停车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停车场是指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是路面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单位临时停车场等。
然而造成争议的焦点在于车主方往往认为停车场收了费就有保管的职责,而收费方则认为收的是场地出租费,不负责车辆的保管。
2011年1月1日生效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就经历了这样的“纠结”:2010年9月底湖南省当时公示的草案,将机动车的“保管”服务列为了特约服务的范畴,也就是说,只有当车主额外向停车场购买了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后,出现车辆丢失或损毁的,停车场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正式公布的办法则尤其强调了收费方的“保管”职责:机动车停车场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杜绝火灾、事故隐患,防止车辆损坏、丢失;因机动车停车场责任造成停放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律师薛峰表示,停车场收的费用应该是保管费,而不是车位使用费。车主把车停到了停车场并且交纳了保管费,停车场给了车主停车凭证,这样一来车主和停车场就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停车场有看管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发生盗抢,停车场要负担全部责任,公告中的免责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应的。现在很多商场的停车场是雇用保安来看管,在这种情况下,车主丢车保安公司负有连带责任。在停车场丢失的车辆如果上了保险公司的盗抢险,可以同时向保险公司和停车场提起赔偿诉讼。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