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了人,因为自己的车子投了保险,陈某和保险公司都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然而,就在陈某履行完赔偿义务,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变了脸”,指出其中非医保用药的费用是不赔的,因为属于免责条款范围。“我事先并不知道!”陈某很气愤,认为对方不能这样糊弄人!赔还是不赔,法院最终依法给出了答案。
今年2月,海宁人陈某开车不慎撞到了蒋某,蒋某受了点伤。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蒋某将陈某及陈某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25000余元,超额的24000余元由陈某赔偿。
因陈某的汽车还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陈某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便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却拿出合同条款告诉陈某,根据合同,陈某负担的赔偿款中有部分是非医保用药的费用,所以对该部分的费用不予赔付。
“我投保时并不知道有这样的免赔条款,你们这样拒赔是不对的。”陈某很是恼火,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无奈之下,他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海宁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他的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案中,保险合同中关于非医保用药不理赔的条款,减少了保险公司的义务,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而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对于陈某并无约束力,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