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险公司理应全赔
驾车途中,车辆发动机发生异常,保险公司定损后认为,车辆异常源于发动机零部件出现损坏,并为此支付维修费用。谁知当车辆开始维修时,专业维修人员却告知车主“发动机完全损坏,没有维修价值”,如此算来,保险公司先前支付的维修费远远不够。于是,车主与保险公司针对究竟支付多少维修费闹上法庭。
保险公司称只是零部件受损
今年3月17日清晨,私家车主李某驾驶马自达牌轿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兰州市西固区南滨河路西沙大桥附近时,车辆底盘与路面发生刮擦。李某在驾驶车辆继续向前行驶约1000米左右时,发现机油报警灯报警,发动机声音也出现异常,于是,李某赶紧熄火停车,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定损员认定,车辆出现异常是由于发动机油底壳、发动机底盘护板及机滤器等损坏。3月19日,保险公司将2700元赔偿款汇入李某的账户内。
专业维修认为发动机损毁
本以为保险公司定损员的认定不会有太大问题,孰料,随着汽车维修4S店技术人员对车辆发动机的进一步拆解、维修发现,发动机内部有磨损异物,损坏的发动机没有维修价值,应更换发动机总成。于是,车主李某遂将该情况告知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发动机损坏属于事故发生后车主李某处置不当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因此不予赔付。李某在自费4万余元更换车辆发动机总成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兰州市西固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其车辆维修费、材料费共计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车辆损失符合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对于李某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某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给付车主李某车辆维修费、材料费合计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