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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9/6 21:28:34 点击:1395 |
近日,五台县法院东冶法庭庭长白云瑞经过不懈努力,成功调解执结一起发回重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去年5月,张某驾驶他人实际经营的重型自卸货车,与他人驾驶河北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五台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与刘某所雇佣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因左下肢毁损伤,右腓骨骨折,经五台司法鉴定中心伤残鉴定构成交通事故五级伤残。刘某的肇事车在人保财险保定市北市支公司投保两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一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来,案件起诉到五台县法院,一审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忻州中院裁定发回五台县法院重审。
重审的争议焦点仍然是张某巨额的残疾用具费问题。针对张某提供的英中耐假肢矫型器(北京)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辅助器具鉴定意见书,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机构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机构,只是一个假肢的生产、销售机构,应该有医院的相关证明及正式的司法鉴定部门出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经审理查明,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经营假肢、矫形器的装配及销售的机构;同时还有山西民政厅发放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也载明:业务范围主营假肢、矫形器的装配及销售。
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辅助器具鉴定意见书依法应予采信,保险公司所持异议不成立。故依法判决人保财险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人用具假肢费、初装假肢的护理费和食宿费、假肢维修费及后续治疗费共计515131元。
面对同样的判决,保险公司从河北保定寄来了上诉状,欲以同样的上诉理由将官司进行到底。但面对没完没了的诉讼,张某方精疲力竭,实在折腾不起了。为了当事人少受一分诉累,案件承办人白云瑞收到上诉状后,决定再多一次调解尝试,他不嫌麻烦,继续做双方工作,特别是保险公司代理律师的沟通工作,在其不懈努力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撤回了上诉,48万元赔偿款也随即到位,使一起发回重申案于上诉提出之后得以止步和解,实现了司法为民、司法利民、司法便民的宗旨。
通讯员 侯成丽 罗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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