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驾驶的车与李某的车相撞,经认定朱某负全责。李某的轿车经过维修共支出36200元。李某所在的汽车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先予赔偿,而保险公司则出示条款表明投保车辆无责的话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日前,江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1年6月,朱某驾驶的大货车在某国道与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相撞,两车皆受损。经过交警部门的调查,驾驶大货车的朱某负全责。李某所驾驶的轿车为某汽车公司所有,汽车公司在车祸之前就给该车投保了车损险和不计免赔险。车祸之后轿车的维修花费36200元,汽车公司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保险公司对于汽车公司投保的保险等均无异议,但是根据该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投保车辆无责的话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汽车公司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就投保车辆的损失先予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之后,汽车公司对朱某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汽车公司认为,其已经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并且车辆受损,所以在财产损失限额内得到相应的赔偿应该是合理的要求。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汽车出租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36200元。
法官点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公司对汽车公司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应予理赔。保险条款关于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系格式条款,其内容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投保人的权利,不符合保险合同缔约目的,亦有违公平原则。按照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