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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迟延2月才定损 保险公司被判租车费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9/17 18:25:04  点击:1233

  车险理赔难,表现之一就是保险公司“拖延理赔”。市民刘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爱车出险后,他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却采用“拖”字诀,2个多月后才出具定损结论。等待定损期间,刘某无法使用投保车辆,不得不租车代步,为此发生租车费8000元。法院日前为此作出判决:租车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

  刘某是去年6月为爱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额126800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27日。去年9月25日,刘某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随后及时报案并将车辆运到了修理厂。然而,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却让刘某大为不满:去年10月27日,保险公司才对投保车辆进行查勘,12月8日方出具报告,确定定损金额为38000元,而修理厂则表示此金额过低,无法修理。协商无果后,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对车辆的维修费用进行公估,并要求保险公司就其迟延定损造成的交通费损失予以赔偿。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于法院委托保险公估公司作出的结论没有异议,只是强调交通费不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不应理赔。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本案中,保险公司过了2个多月才给出定损报告,定损时间明显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日;双方对定损金额发生争议后,保险公司既没有重新核定金额、也没有依法将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明显怠于履行定损义务。据此,按照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除了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根据刘某提供的租车费用票据,法院酌定其交通费损失8000元,日前判决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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