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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格式条款“零时起保”遭法院否决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9/17 22:37:18  点击:1520

在车辆保险中,车主投保后,保险合同何时开始生效?按照保险公司普遍实施的格式条款内容,答案是次日“零时起保”。但在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保险合同案中,“零时起保”却被判决无效。

本案原告为冯某。2011年12月21日下午3时,他购买了一辆奥迪A4轿车。在购车的同时,他为这辆新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出具了相关的保单。

办完全部手续后,冯某驾车回家。没有想到的是,冯某在途中便闯了祸:他的新奥迪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了碰撞。此时离其下单购买车险仅4个小时。

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冯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冯某立即与保险公司联系理赔之事,却被告知该车险尚未生效,不能赔偿。几经交涉无果,冯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7万余元。

庭审时,保险公司抗辩称: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合同责任的生效是两码事,根据商业车险保单上的约定,保险期间是从投保次日零时起算的,就本案而言,就是12月22日零时才生效,而冯某发生事故是在12月21日的晚上7时多,所以,保险公司对此事故不应承担责任。

冯某则认为,商业险的保险期间从缴纳保险费用,即双方签下合同那一刻起就生效了,而且,保险公司在出具保单时并没有向他明确提及“零时起保”的内容,他也未在保单上签字。法院审查发现,被告提供的投保单上果然没有投保人的签名。

宁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车辆商业险,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单,据此可认定双方的保险合同在保单签发时即已成立。

从保单内容看,上面确实有保险期间自保单出具次日零时起算的条款。但问题在于,这是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原告冯某称其对此并不知晓,而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内容空白,并无投保人的签名,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保单上的“零时起保”条款经过双方约定,也不能证明其曾告知原告或对此作过特别说明,因此,只能认定“零时起保”为被告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期间条款系减免被告责任的条款,被告未明确告知原告保单的内容,保险期间条款无效,保险合同应自被告签发保单原告缴纳保费时成立生效。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的“零时起保”格式条款内容无效,需赔偿冯某保险费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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