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675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20134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975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9354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913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8488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893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7170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6354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保险公司拒赔余款 法院审理终赔付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9/27 0:40:27  点击:1392

人民网济宁9月26日电 邹城的刘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当出现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却只赔偿他部分损失。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近日,邹城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

2012年1月份,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单载明,保修期间为2012年1月20日零时至2013年1月19日二十四时,承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保险金赔偿额度30.5万元、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等,刘先生共缴纳保险费5300余元。2012年2月,刘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邹城市某小区门口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刘先生随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随后,便在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共计花费2.5万元。

在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刘先生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先生承担九成责任,对方车主承担一成责任。而保险公司却在赔偿刘先生7000元保金后,拒绝赔偿其余费用。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剩余修车费用1.8万元。

为什么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其余的费用呢?在法院审理人员对保险公司了解的过程中得知,保险公司对双方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在保修期内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毁损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在该次事故中存在主动揽责的嫌疑,其不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划分事故责任分成,同时认为修车费用超出其定损额度。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与其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并按期足额交纳了保费,且险别中含有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故其在保险期内要求某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车辆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但刘先生根据调解协议获得的一成车辆损失赔偿款2500元应予扣减。被告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推翻交警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书,对其主张的重新责任分成不予采信,但对其赔偿数额应扣减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法院最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车辆损失保险金1.35万元。(李丹 孔庆民)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 保险公司拒赔遭驳回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