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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命丧自驾车 法院调解获赔偿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9/27 1:04:08  点击:1295

  9月14日,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驾驶员在高速路上修车,却因该车溜坡而被碾压致死,承办法官在受理此案后,细梳法理、耐心调解,最终促使保险公司与死者亲属达成了一次性赔偿34.5万元的调解协议。

  去年8月,孙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某高速公路服务区附近的坡道时,孙某下车检查车辆,结果却因车辆溜坡将其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孙某在坡道上停车检查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也是此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事故发生后,因孙某是否能以第三者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存在异议,导致死者亲属不能获得赔偿而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受害人孙某既是被保险人,也是驾驶员,不是第三人,而交强险赔偿的是第三人,排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员;本案中受害人作为驾驶员身份可以转换,但即使受害人是第三者,事故中因其是全责,作为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负全责的第三者自己即受害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在庭审前后,查阅了大量资料和参照案例,反复与保险公司沟通,认真分析案情,并告知其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格式条款中应作有利于受害人的解释,而不能简单地依照合同内容来履行。经过耐心工作,最终保险公司愿意在第三者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并于近日签订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该案是否适用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身份是否可以转化。从事故发生的这一特定情景来看,不能机械地理解“第三者”,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留在车上,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驾驶员”均为特定时空下的临时性身份。判定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首先要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投保状态,其次要看事故发生的特定时空,本案中死者孙某在下车检修时由于自身原因被车辆溜坡致死,其“车上驾驶人员”的身份因下车后转换为“第三者”,再次是保险公司格式条款中约定的责任免除事由,在本案中也不能适用,出于法益平衡原则,死者孙某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即使本身存在过错,但在本案中也不适用免责条款,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在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张凯、王湘、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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