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常州网讯 随着经济发展,运输车辆越来越多,投保时,货车的主车与挂车必须分别投保,可当主、挂车同时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却表示,仅能以主车的保险限额理赔,这样的规定合理吗?日前,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额之和内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是我市一食品公司的司机,去年6月他开着公司一辆半挂车与韩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韩某死亡,韩某搭载的刘某重伤,两车也不同程度受损。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担主责,韩某担次责,刘某不承担责任。
王某驾驶的车辆为主挂一体车,主车和挂车均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分别为30万元和5万元。法院对本起事故的确认是:共造成人身伤亡、医药费经济损失计80余万元,除交强险外食品公司需承担赔偿金额45万余元。于是,实际支付上述赔偿后,食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金额为35万元。然而,保险公司却只同意拿出30万元,理由是条款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告方保险条款中,“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的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据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主、挂车责任限额之和内赔偿35万元。 (庄奕)
江苏常信保险经纪公司点评:
交通事故发生时,主、挂车连为一体,主、挂车皆与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在赔偿中人为的设定以主车作为赔偿的主体,违背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初衷,减轻了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此外,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交纳了两份保险费用,在理赔时却只能获得一份赔偿,也违背了保险订立的原则,对投保人明显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