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10月11日消息:小彭开车时不小心与一辆货车追尾,第三方公估公司将车辆定损为5.85万元。可当小彭修好车后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不认可定损价格,小彭只能诉至法院。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小彭的诉请。
【案情回放】
5月的一天,小彭和往常一样开车前往公司,没想到在转弯时撞上了前面的货车。小彭受了伤,还被交警部门认定负全责。最终在交警主持下,小彭与货车司机达成和解,小彭承担两车的修理费及现场施救费。保险公司派了第三方公估公司前来查勘、评估。经评估,小彭车辆定损为5.85万元,评估费为300元。
拿到评估结果后,小彭对车进行了维修。没想到,当他拿着发票去理赔时,保险公司的话却让小彭听不懂了:“公估公司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评估,但不能超过一定限额,单个配件超过500元或总损失超过3000元,需要我们公司来核定。评估报告下方已注明‘不作为理赔依据’,你也没有在上面签字,所以不能据此理赔。”两个月后,保险公司另外出具一张定损单,定损价格为2.7万元。
保险公司自己委托的公估公司说了都不算?小彭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应当以公估公司的定损价格5.85万元来确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评估费300元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以案说法】
案件主审法官表示,小彭申请理赔前,保险公司始终没有对公估公司的价格进行审核,直到小彭理赔后2个月才另行出具定损单,此时距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已逾17个月之久,保险车辆也已修理完毕,保险公司这一不合理的迟延核损行为,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及时核定义务。至于保险公司与公估公司之间的授权价格约定,属内部委托,和保险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据此否认公估价格,保险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