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开车致第三人受伤,保险公司让肇事车主先赔偿第三人损失再给理赔,而肇事车主无力先行赔偿,“为什么一定要我先垫付,为什么保险公司不能直接理赔?”肇事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昨日,宁波镇海法院判决了此案。
肇事司机无力先行赔偿
去年6月,宁波市镇海区的老杨找好朋友老严帮忙搬家,家具装了满满一拖拉机,老杨怕途中家具会掉下车,所以坚持要坐在后面押货。
老严一路开得小心翼翼,但乡村道路崎岖,颠簸不断,老杨却兴致很高,站在拖拉机后高歌不断,唱得正欢时,头突然撞上村路上的电缆线,老杨被甩出拖拉机,昏迷不醒。经诊断,老杨颅骨损伤,成了植物人。
交通认定,驾驶员老严负主要责任,电缆线的产权方负次要责任。
由于一直协商不成,去年9月,老杨的家人以老杨的名义,将拖拉机承保的保险公司、驾驶员老严以及电缆线的产权方,一起告上了镇海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29万余元。
随后镇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老杨12万元,剩余的92万余元损失由老严赔偿41万元,电缆线产权方赔偿32万元。
41万元赔偿金,54岁的老严无力支付,他想起自己还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可以赔20万元。没想到,保险公司拒赔。今年1月,老严又到法院告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不肯直接理赔
昨日,老杨的儿子作为第三人出庭,他和老严都要求保险公司将20万元理赔款直接支付给老杨。
“理赔应在赔偿之后。”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根据保险法,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老严没有支付赔款给老杨,所以保险公司不会理赔。
此外,保险公司还提出疑义,老杨当时在拖拉机上,是“车内人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应当按照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只需赔偿1万元。
法官审理认为,所谓“车内人员”,是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内为依据,而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开始。老杨被诊断为高处坠落颅骨损伤,因此是车外受伤,并不是电缆线碰撞所致,所以老杨受伤时的空间位置相对于车辆而言是在车外,属于“车外人员”,因此,老杨应属于涉讼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同时,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给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所以老严的诉求于法有据。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老杨保险理赔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