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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获法院支持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2/22 23:34:42  点击:3472

  佛山日报讯 记者庞文彬 通讯员孙楠、林炜烽报道:司机醉酒驾驶酿事故,本以为向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理所当然,谁知保险公司反过头打起了“追偿”官司。昨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法院二审认定保险公司追偿有理。

  去年1月,司机小刘酒醉后,驾驶小车途经南海里水大冲桥路段时,与前方逆行的一辆小货车碰撞。事故中,小货车司机陈某因伤势过重送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是逆向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刘是醉酒驾驶,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陈某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刘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因陈某死亡而造成的损失。

  南海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刘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于是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余元,至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然而在3月份,保险公司却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刘偿还上述款项及利息。小刘接到开庭传票时,一脸茫然。

  南海法院很快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追偿有理,小刘应偿还保险赔偿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小刘深感不服,提出上诉。

  庭审中,小刘认为,南海法院之前已在生效判决中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却又说这只是垫付责任,前后自相矛盾。保险公司却表示,如果允许酒驾的人等违法者通过缴纳少量的保险费,即可转移自己因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则会鼓励违法者从事不法行为。

  佛山中院审理最终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说法

  酒驾不在理赔范围内

  主审法官认为,有关交强险法律条款已明确规定,无证、醉酒、驾驶盗抢车辆或故意造成事故的,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本案保险公司在对受害人先行赔付后,有权向存在醉驾的小刘追偿。

  对于小刘提出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返还赔偿款的观点,他表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不需对事故损失承担最终的责任,唯一原因就在于小刘醉驾是过错行为,毕竟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仅是对交强险不足赔付的部分。

  法官提醒市民,酒驾造成交通事故,司机不但不能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商业三者险也明确将此类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列为不予理赔之列,而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也将“酒驾”明确列为保险除外责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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