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健康保险
理财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4423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8854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8716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104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7926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23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6762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5989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175
 
意外伤害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人身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
旅客酒店坠亡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25万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6/4/15 23:26:07  点击:2178

  法制网见习记者石飞本报通讯员区鸿雁

  云南省罗平县的何女士在昆明一家酒店住宿时不幸于酒店坠楼身亡。何女士丈夫收拾遗物时发现其投了人身保险,为理赔事宜对簿公堂,《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014年8月5日,因商业事务到昆明住进一家酒店的何女士,没想到,这天的住宿却造成了其不幸身亡的悲剧。经当地公安机关勘验,出具了系高坠死亡,排除他杀的检验意见。随后,何女士被运回罗平老家按照农村风俗安葬。

  面对每天哭着要妈妈的三岁儿子,李先生一家悲痛欲绝。悲痛之中,李先生整理妻子遗物时,发现妻子生前投了人身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希望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作为些许安慰。同月24日,他们万万想不到,保险公司认为何女士的死亡可能是自杀,不属于意外事件,故作出了“歉难给付保险金”的决定。

  旧伤未平,又添新愁。2015年5月28日,无法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李先生以儿子小文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把保险公司告到罗平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5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法庭审理证实,何女士生前投保主险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金额为15万元,附加一年期短险为无忧意外13(552)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是儿子小文,保险合同生效日是2014年2月26日。保险合同签订后,何女士支付保险费6000元。

  经庭审调解无效,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小文保险金2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判决宣判后,保险公司以法院仅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检验意见》认定的“高坠死亡”即认定何女士死亡属意外不当;何死亡19天后其夫才向保险公司报案,违反了保险合同和保险法规定的及时报案义务等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小文的诉讼请求。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合同的受益人为其子小文,在何女士死亡后,小文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一审中小文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检验意见》已明确证明死者何女士 “可排除他杀,系高坠死亡”。法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中何女士是自杀还是意外的理解产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应对此争议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此外,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人具有趋利避害、求生的本能。李某从窗口坠亡,被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是自杀,应该认定为是意外事件,否则,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同时投保人何女士死亡后,其丈夫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人身保险合同》并于第二日便向保险公司报案,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保险法及时报案的规定。

  故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风光不再 万能险成“明日黄花”
下一篇: 死因成“悬案”保险赔不赔? 法院:保险公司应赔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