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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证过期不属无证保险公司应理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8/18 23:31:34  点击:3453

  借车给人开,不料却发生事故,本想通过保险公司赔付减轻损失,可保险公司认为,因肇事司机不是车主,所以拒赔第三者责任险。对此,投保人相当不满,甚至质疑说:“难道丈夫买车媳妇来开,出事后保险公司也不用赔吗?”

  目前,车辆出借行为在生活中很普遍,借车人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事情也颇多。因此,借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问题无疑涉及众多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公司的“不赔经”

  所谓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据了解,近年来,保险公司遇到非车主肇事的  借车给人开,不料却发生事故,本想通过保险公司赔付减轻损失,可保险公司认为,因肇事司机不是车主,所以拒赔第三者责任险。对此,投保人相当不满,甚至质疑说:“难道丈夫买车媳妇来开,出事后保险公司也不用赔吗?”

  目前,车辆出借行为在生活中很普遍,借车人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事情也颇多。因此,借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问题无疑涉及众多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公司的“不赔经”

  所谓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据了解,近年来,保险公司遇到非车主肇事的理赔申请很多。对此,保险公司的总体原则是:区别对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通常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赔,只能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予赔偿。

  中国人保昆明分公司客服人员邱林欣告诉记者,《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当被保险人作为车辆出租人、出借人,在租赁和借用过程中无过错时,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因此认为,上述规定表明,车辆所有人出租、出借车辆,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无过错,则无需负责。

  法院曾判保险公司赔

  遇到类似事件时法院如何判决,云南大滔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海林给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去年6月,李龙给自己的小客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宜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去年8月,朋友刘壮向自己借车,李龙心想刘壮有多年驾驶经验,便将车借给刘壮。不料借车后的第二天,刘壮驾车与骑电动车的孙玲相撞,造成孙玲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刘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肇事者刘壮不愿承担全部责任。对此,刘壮解释说,是保险公司不愿赔偿。而保险公司说:“肇事者刘壮并非车主本人,因此不能赔。”

  被“晾”在一边的孙玲为求赔偿,将肇事者刘壮、车主李龙和中保宜兴公司告上法庭。今年年初,江苏宜兴市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中保宜兴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孙玲10万余元。

  事情看似结束,但随后又出现了新的争端:刘壮一纸诉状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额度内赔偿自己10万余元。

  因为,除了交强险外,之前李龙还为其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

  宜兴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因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必然是同一人。本案所涉及的保险合同中,李龙为自己的客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投保人是李龙,李龙可以是被保险人,但并不限于李龙。李龙将投保车辆出借给刘壮驾驶,故刘壮的驾驶行为是被保险人李龙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投保车辆的行为。刘壮驾车时受到李龙与中保宜兴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的制约,享有保险合同权利,承担保险合同义务,因此,刘壮从驾驶投保车辆起就成为了本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取代了李龙的地位。综上,刘壮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法院遂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额度内赔偿刘壮10万余元。目前,保险公司已提出上诉。

  律师:可增特约条款填补赔偿空白

  类似事情,保险公司死撑到底就两个字:不赔;投保人却据理力争:要赔。

  那到底该不该赔?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辉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是有依据的。因为肇事者不是被保险人,没有与保险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无权主张赔偿。而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对于造成第三者损失的,只有被保险人本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才给予赔偿。

  对于上述说法,杨海林很不赞同,他说:“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主要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但我认为,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处理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生命权,而该条款并没有明确保险公司无需对车辆使用人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杨海林认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是车辆,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被保险人、车辆驾驶员不是同一个人是很常见的。“其实在交通事故中,真正需要保障的是车辆发生事故时能得到赔偿。但是,保险公司的条款将车辆限定于投保人,这有可能导致一种情形:两个朋友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这两个人将车辆借给对方开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两个人都没办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此举是对投保人保险利益的限定,更不符合《保险法》的宗旨。”杨海林说。

  刘春辉则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承保的是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而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风险,而不是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更不是车辆本身。

  那么,如何才能完善第三者责任险,云南大滔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从伟建议,在投保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增加一条特别约定条款:“本保单下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朋友扩展为共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由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自行填写共同被保险人的名称。

  此外,通过开发责任险的附加险,即驾驶人员个人责任保险条款,责任限额也可以与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一致,以填补类似事件引发的损害赔偿空白。当然,这也可能增加投保人的费用支出。(程浩)

申请很多。对此,保险公司的总体原则是:区别对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通常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赔,只能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予赔偿。

  中国人保昆明分公司客服人员邱林欣告诉记者,《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当被保险人作为车辆出租人、出借人,在租赁和借用过程中无过错时,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因此认为,上述规定表明,车辆所有人出租、出借车辆,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无过错,则无需负责。

  法院曾判保险公司赔

  遇到类似事件时法院如何判决,云南大滔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海林给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去年6月,李龙给自己的小客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宜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去年8月,朋友刘壮向自己借车,李龙心想刘壮有多年驾驶经验,便将车借给刘壮。不料借车后的第二天,刘壮驾车与骑电动车的孙玲相撞,造成孙玲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刘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肇事者刘壮不愿承担全部责任。对此,刘壮解释说,是保险公司不愿赔偿。而保险公司说:“肇事者刘壮并非车主本人,因此不能赔。”

  被“晾”在一边的孙玲为求赔偿,将肇事者刘壮、车主李龙和中保宜兴公司告上法庭。今年年初,江苏宜兴市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中保宜兴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孙玲10万余元。

  事情看似结束,但随后又出现了新的争端:刘壮一纸诉状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额度内赔偿自己10万余元。

  因为,除了交强险外,之前李龙还为其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

  宜兴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因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必然是同一人。本案所涉及的保险合同中,李龙为自己的客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投保人是李龙,李龙可以是被保险人,但并不限于李龙。李龙将投保车辆出借给刘壮驾驶,故刘壮的驾驶行为是被保险人李龙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投保车辆的行为。刘壮驾车时受到李龙与中保宜兴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的制约,享有保险合同权利,承担保险合同义务,因此,刘壮从驾驶投保车辆起就成为了本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取代了李龙的地位。综上,刘壮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法院遂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额度内赔偿刘壮10万余元。目前,保险公司已提出上诉。

  律师:可增特约条款填补赔偿空白

  类似事情,保险公司死撑到底就两个字:不赔;投保人却据理力争:要赔。

  那到底该不该赔?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辉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是有依据的。因为肇事者不是被保险人,没有与保险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无权主张赔偿。而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对于造成第三者损失的,只有被保险人本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才给予赔偿。

  对于上述说法,杨海林很不赞同,他说:“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主要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但我认为,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处理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生命权,而该条款并没有明确保险公司无需对车辆使用人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杨海林认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是车辆,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被保险人、车辆驾驶员不是同一个人是很常见的。“其实在交通事故中,真正需要保障的是车辆发生事故时能得到赔偿。但是,保险公司的条款将车辆限定于投保人,这有可能导致一种情形:两个朋友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这两个人将车辆借给对方开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两个人都没办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此举是对投保人保险利益的限定,更不符合《保险法》的宗旨。”杨海林说。

  刘春辉则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承保的是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而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风险,而不是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更不是车辆本身。

  那么,如何才能完善第三者责任险,云南大滔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从伟建议,在投保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增加一条特别约定条款:“本保单下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朋友扩展为共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由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自行填写共同被保险人的名称。

  此外,通过开发责任险的附加险,即驾驶人员个人责任保险条款,责任限额也可以与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一致,以填补类似事件引发的损害赔偿空白。当然,这也可能增加投保人的费用支出。(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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