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驾驶员因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为此,驾驶员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却被告知“疲劳驾驶属于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不予理赔。昨天,记者获悉,此案经南阳市两级法院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赔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因而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18万余元。
案件回放:
方城县的刘某有一辆半挂货车,2008年6月24日,刘某在某财险公司南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有效期为2008年6月28日至2009年6月27日。
2009年5月,刘某驾驶半挂货车行驶至湖北襄荆高速公路时与焦作的雒某驾驶的半挂货车追尾。事故发生后,经湖北警方认定,刘某因过度疲劳驾驶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雒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09年10月,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刘某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雒某、雒某车辆所属物流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某财险公司焦作分公司赔偿刘某6.9万余元。刘某后又向自己车辆投保单位提出赔偿其剩余损失18万余元的请求。保险公司对商业险部分提出拒赔,理由是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有“疲劳驾驶不赔”的约定。刘某认为,交了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仅向自己出具了保险单,并未提供相关的保险合同条款,更未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免责条款予以解释,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拒赔。
2010年12月30日,卧龙区法院受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2011年3月16日,卧龙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除了赔付被保险人刘某180906.7元外,对商业险中包括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也应赔付,两项合计181228.25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卧龙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三庭庭长王庆善说,在保险合同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投保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是否予以赔偿的问题,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有“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不予赔偿”的约定,该约定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否则,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为刘某出具了保险单,既未向刘某提供相关的保险合同条款,更未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疲劳驾驶应否免责这一内容对刘某予以解释,因此,保险公司的“疲劳驾驶拒赔”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