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福乐”自助保险卡系一保险公司销售的须在网上激活的自助保险卡电子保险产品,该保险卡正面记载了保险期限、保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背面记载了卡号、密码及该保险公司网站名称;投保流程为持卡人登陆网页点击自助卡激活,按照投保流程进行投保,输入卡号、密码,填写投保信息,激活成功并获得电子保单号码接收或打印电子保单。该保险卡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约定。
姜某支付150元从保险业务员处购得该自助保险卡一张。保险公司的网站系统显示,该保险卡已被激活,被保险人为姜某,保险责任期间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10年10月25日止。2010年7月,姜某驾驶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姜某当场死亡。后委托专业部门对姜某驾驶的机动车进行了安全技术检验,该车技术状况正常。交管部门认定姜某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操作失误造成事故,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最终,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4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分歧]
对本案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付保险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本案涉及到一种新型的电子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免责条款的说明告知等情形,现作如下分析。
一、保险业务员代为激活保险卡并填写投保信息,应视为投保人的行为。
本案中,姜某为激活该保险卡生成电子保单,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保险公司业务员,由业务员代为激活该保险卡。上述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根据代理理论,代理人是以姜某名义激活该保险卡,激活过程及生成电子保单等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即姜某享有和承担。保险业务员代为激活而网络系统对保险免责条款的告知说明,对姜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向姜某履行了保险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所列事项发生须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时,保险公司方能免除保险责任。
本案中,虽肇事的机动车行驶证已超过了车辆规定的检验期,但姜某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结果之间无直接联系,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并不是造成其死亡后果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保险公司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机动车未按期检验并不当然影响行驶证的效力。
我国关于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系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在,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并非效力性的强制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不否认其违法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机动车未按期检验并不当然导致行驶证无效。
在现实中,往往出现机动车所有权人未按期检验其车辆而上路行驶,但该车辆的性能却正常,并无造成事故的安全隐患。对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关键看该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实际技术状况是否正常,以此来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免除保险责任。因此,机动车未定期检验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是否理赔并无必然因果联系,因此此免责条款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予赔付保险金的依据。
江苏法制报 作者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