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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包赔"抛出车外受伤"? 两级法院判决不同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0/8 17:48:39  点击:1517
  机动车乘客因车祸被抛出车外受伤,能否获得所乘车辆交强险赔偿?近年广州两级法院对此判决截然不同,司法实践中对受伤者是否属于“第三人”也存在争议。有律师称,交强险未覆盖车内乘客,车祸中车内乘客受伤往往索赔无门。
  上周四,高位截瘫的21岁广东女孩丘瑜,由老父背着进法庭索赔。2010年7月13日,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丘瑜遭遇车祸,“颈6骨折并高位截瘫,被法医鉴定为交通二级伤残,属大部分护理依赖。”而作为司机的时任男友邓某没有大碍,事后再未现身。丘瑜医疗费已接近20万元,治疗耗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由于肇事车辆只买了交强险,无法获赔,丘瑜只得将前男友邓某及邓某父亲(肇事车车主)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60余万元。
  无独有偶,2009年7月11日,贺某乘坐的出租车与货车相撞,贺某被抛车外,头部重伤。两车均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后受害人贺某将驾驶人、保险公司、车主、车辆支配人等诉至法院,索赔28.8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被抛出车外受伤的受害人相对于其乘坐的车辆属于“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广州两级法院判决观点截然不同。
  据悉,关于“本车人员”与“第三者”之间的转化问题,自交强险制度建立至今,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其进行明确,很多法院均遇到了类似的疑难案例。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对此认为,交强险设立的出发点,是要保障当车祸发生,责任人赔不起时,由保险来赔,以保护伤者的利益。但交强险又不覆盖车内乘客,非营运机动车发生车祸时,车内乘客受伤索赔艰难。
  ■ 焦点
  一审:车外受伤属“第三者”
  应赔
  广州市某区法院一审认为,贺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确系本车人员,但事故发生时,贺某被抛出车外,结合重型颅脑损伤的情况,有理由相信,其受伤主要产生在坠地时。“在原告因交通事故抛出车外重型颅脑损伤时,已不属于本车人员。”该法院认为,从出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审:事故发生时仍在车内
  不赔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贺某是否属于“本车人员”,应当根据其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的空间位置进行判断。本次事故发生时,贺某仍在车内,车辆碰撞后其才被抛出车外,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的碰撞,其不会被抛出车外。因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贺某并没有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下人员”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时其仍应当是“本车人员”。综上,本案不符合机动车交强险适用条件,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贺某承担赔偿责任。
南方都市报 记者海鹏飞 实习生 曹丕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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