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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高保低赔 法院判决照"单"赔付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0/13 22:27:49  点击:1449

近日,海原法院民二庭处理一起马某诉某保险公司一案。

2009年年底,原告马某丈夫为其宁E19389号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1492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车上人员险保险金额每人5万元,不计免赔率险。2010年8月原告马某丈夫驾驶该车因操作不当造成其本人当场死亡,车上两位乘车人员受伤严重,车辆达到报废的交通事故。马某认为该车在投保时,双方经评估,扣除车辆的折旧,该车的购置价为214920元,遂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车辆损失214920元,而保险公司则认为马某丈夫在投保时,该车的购置价为214920元,应当扣除折价,按照车辆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应约定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在签订车辆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对财产的实际价值往往不评估,只是简单的按照车辆的使用年限扣除折旧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作价,造成保险金额大于车辆实际价值,而实际理赔时却以标的物实际价值赔偿,增大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而保险公司在与马某签订车辆保险合同时,没有对马某的保险车辆进行勘验,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214920元,说明该车辆没有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而是采用双方约定的车辆市场价值确定的,因此,保险公司对财产的实际投保价值不评估,增加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马某的车辆损失214920元。(冯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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