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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事情要从去年6月的一天说起。
当天,太原市民秦开车外出办事。行至省城并州路一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李相撞。交警部门认定,秦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住院治疗共花费了六千余元。秦跑前跑后对李进行照顾,医疗费也由秦全部垫付。李出院后,秦到保险公司索赔,没想到却遭到拒绝,秦一时间无法接受。他觉得,六千余元的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秦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庭上,保险公司解释说,公司具有医疗费用审核权。保险公司只在国家医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应由秦承担。
庭审中,双方各不相让。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对李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哪些医疗费用不应赔偿。更为重要的是,交强险属强制险,相关条例并未规定保险人须按照医保标准核定医疗费用。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于是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秦垫付的六千余元医疗费。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