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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保险公司不赔被告 赔了就是鼓励醉驾?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0/16 10:26:47  点击:1396

  全国多起交强险拒赔醉驾诉讼中,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败诉。2009年,南京市河东区法院在一起类似案例中认为,保险条例免除的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未免除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多地法院判决醉驾也要赔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全国多起交强险拒赔醉驾” 诉讼中,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昆明中院、江苏省射阳县法院、江阴市法院等在多个类似案件中,均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

  其中,昆明中院早在2007年的一份判决中就指出: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只要是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南京市河东区法院在一起类似案例中认为,保险条例免除的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未免除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20111月,江苏省高院通过一份《讨论纪要》,更是在全国首次以省高院《讨论纪要》的形式,对交强险拒赔醉驾受害人案旗帜鲜明地要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醉驾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拒赔,因为醉驾是违法行为,不能鼓励醉驾!还因为全国通用的交强险条款也有规定:醉驾只垫付抢救费,不负责财产损失。而这两个理由似乎越来越站不住脚。学者说,交强险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受害人,打击醉驾,更多的应从刑事上处罚。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醉驾也要赔

  是否赔了就真的是鼓励醉驾?而随着我国醉驾入刑的实施,醉驾保险索赔是否会越来越难?

  案件

  醉驾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去年71日下午,何某驾驶着一辆大众波罗轿车,和几名朋友到个旧某饭店用餐后,又到酒吧娱乐。次日凌晨零时10分许,何某又驾驶着这辆轿车,载着朋友行至个旧市某路段时,因超速行驶,车辆右侧撞击过路的樊某,造成樊某死亡。后大众波罗又与路边停放的一辆微型车碰撞,造成车上的吴某受伤。

  事发后,交警经现场勘查,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负全责,行人樊某无责任。何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

  樊某死亡后发生了各类费用共计306851元。因肇事车已中国平安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该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死者家属遂向该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这一申请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其中第九条规定: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情形,包括了驾驶人醉酒。因该案中何某属于醉酒驾驶,故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告保险公司一审胜诉二审败诉

  无奈之下,死者樊某的家属将平安保险告上了法庭。

  个旧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去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平安保险赔偿樊某家属11万元。法院认为,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驾驶人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义务,保险条款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平安保险应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平安保险不服,上诉至红河中院。今年127日,红河中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终审判决:撤销个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樊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醉驾不赔是对保险条例的偷梁换柱

  何某坐牢了,家里又没有赔偿能力,保险公司该赔的时候不赔,难道让我们的亲人白白死去?!拿到终审判决,死者家属心情激愤。今年初,他们委托了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向云南省高院和红河州中院申诉,申请再审。

  张宏雷告诉记者,保险公司用来作挡箭牌的就是由中国保监会批复备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全国各保险公司使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这是目前全国保险公司通行的酒醉驾车肇事,交强险一律不赔的依据。

  这看起来似乎有理有据,却是一个典型的霸王条款。张宏雷说,该条款的上位规定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该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条例》要求交强险必须赔偿醉驾车祸受害人的人身损失,简单说,我国法律要求交强险对于醉驾肇事以赔人不赔物为原则,而在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交强险条款》中,赔人不赔物被偷梁换柱成了醉驾一律不赔

  1010日,家属收到了红河中院的书面回复。该院表示,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的精神,对《交强险条例》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财产损失等其他损失,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因此,判决平安保险不承担交强险责任是正确的。

  讨论赔了就是鼓励醉驾?

  记者了解到,红河中院所依据的最高法相关文件的精神,其实是最高法在2009年作出的一份批复。大致内容为:对《保险条例》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醉驾情形的免赔范围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而近年来,该批示广受司法界的质疑。

  这个批复违背了交强险的立法宗旨。一名律师在网上发帖表示,交强险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设立的,具有公益性、救助性。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既无责任,亦无妨范,是无辜的。如果在交通事故责任人无能力赔付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

  有人认为,醉酒肇事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否则就是鼓励醉酒驾车。交强险具有公益性,但这种公益性是建立在依法遵章的前提下,而不是怂恿和支持驾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社会和人民造成不安定因素为代价。

  对此,张宏雷表示:司机闯红灯肇事,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对此任何人不会有异议。但闯红灯不也是违法吗?有人会说,闯红灯肇事和醉酒肇事性质不同,闯红灯肇事是过失肇事而醉酒是故意,但二者对受害人来说并无本质区别。被闯红灯的司机撞伤,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而被醉酒的司机撞伤,保险公司就不予赔偿?这对于死伤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很多学者也表示,对于醉驾等犯罪行为,应该从刑事上从重处罚,而保险赔偿这一块,受害人的利益应得到充分保护。

  醉驾入刑后,保险拒赔的依据更充分?

  随着我国醉驾入刑的实施,法律打击醉驾等违法驾车行为的力度加大。有人认为,这会让保险拒赔的法律依据更充分。

  记者从一位保险业人士处了解到,醉驾入刑实施后,醉驾明确成为违法行为,为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免责提供了充分依据。因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保险合同角度可认为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或可依据免责条款中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拒绝赔付。201151日《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发生的案件,恐怕连抢救费的垫付也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

  对此,也有学者不以为然:醉驾就是故意制造事故?这样的逻辑还有待论证。张宏雷也表示,国家建立交强险制度是为了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因此,不能因为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

  作者:曹红蕾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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