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货车司机刘某的车处于停放状态,吕某饮酒之后驾驶摩托车径直撞上其货车尾部。原本刘某责任轻微,可是发生事故之后,刘某却驾车开溜,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吕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定逃逸的刘某应负全责。近日,这位糊涂的货车司机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追尾后他却开溜
今年3月4日晚20时许,刘某驾驶的皖C5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皖C×××1号挂车停放在蚌埠市黑虎山路某酒精厂北侧。这时,饮酒后的吕某驾摩托车沿路驶来,径直撞到半挂车尾部,吕某当场倒地受伤。
吕某酒后驾车,且其驾驶的摩托车还未悬挂号牌,也未经审验。原本刘某责任轻微,可是糊涂的刘某却在事故发生后,将半挂车开走了,以致警方赶到时,事故现场已经发生变动,警方无法提取证据。
之后受伤的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也于3月9日传唤刘某接受询问,在确定事实之后,4月2日,刘某被警方抓获。
警方认定司机负全责
今年4月12日,蚌埠市公安局作出事故认定,认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驾车逃逸违反相关规定,吕某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也违反了相关规定。但由于刘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致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因此,公安机关认定刘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其实刘某只是一名雇佣驾驶员,今年5月4日,吕某父母向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由车主及保险公司各赔偿死者父母经济损失13万元和22万元。庭后刘某亲属也给予死者父母经济补偿人民币5000元。
逃逸作为定罪情节
据法官介绍,逃逸情节在一般案件审理中是作为加重情节的,但该案,被追尾的刘某明知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存有侥幸心里驾车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致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刘某的逃逸情节作为定罪情节,而非加重情节。
法院认为,死者吕某违章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行为,刘某已给予被害人补偿,取得对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故作出以上判决。(崇仪梅、任意鑫、马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