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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里倒车撞伤人 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0/21 22:05:48  点击:1453

天津频道 一名司机在厂房内倒车时,撞倒玻璃架子,砸伤另一名司机。事后,就相关赔偿事宜某保险公司和受害者各持己见。日前,市二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即使发生在厂房内这种“道路以外”的地方,保险公司也应依法承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

案情回放 厂房出事故保险公司赔

今年1月,小王驾车到津南区某村的厂房内为孙某运玻璃。当天早上8时许,孙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一辆小货车在该厂房内倒车时撞到了玻璃架子。玻璃架子上的玻璃掉下来砸到了站在玻璃架前的小王。小王随即被紧急送到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其在住院治疗42天后方才出院。因赔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小王将孙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受伤的小王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因李某是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了导致小王受伤的事故,所以应由其雇主即孙某承担赔偿责任。小王受伤属于孙某所有的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应由某保险公司大港支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孙某承担。因此,保险公司须赔偿2.8万余元。

原审判决后,该保险公司大港支公司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发生在孙某的厂房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一审法院忽视了厂房仓库不适合机动车通行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因该车辆已在大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此条例中的“道路以外的地方”应理解为除了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之外,能够提供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的地方,该厂房仓库应认定为能够提供机动车停放或通行的地方,判令该保险公司大港支公司对小货车所引起的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驳回保险公司大港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不属交通事故也能索赔

本市津发展律师事务所胡炜律师分析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但不包括田间自然形成的小道或是厂房内。按此规定,虽不属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即使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交通安全,而在道路以外因机动车发生事故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也是受害人,与道路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本质区别,其人身或者财产也遭到了侵害,结果是一样的。交强险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需要,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有利于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

稿源: 天津网-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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