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讯 近日,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虽未直接碰到原告,但其过错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依法判决负主要责任。
被告张某驾车在县城某大街停车开门时,王某在骑自行车避让过程中,被一黑色轿车碰撞,造成王某9级伤残,花去医药费近万元。事发后,肇事黑色轿车逃逸,一直未查获。交警认定,张某违章停车及开车门影响了王某正常通行,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过错。此后,王某将张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各类损失6.96万元。张某和保险公司则辩称,张某的车辆没有直接与王某发生碰撞,应该不负责任。而本案已查明,确有一辆黑色轿车逃逸,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违法停车开车门的行为的确吓到了原告,导致原告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继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告的“未发生碰撞故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交警认定,张某违法停车及开车门影响原告正常通行,存在主要过错。且过错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和张某各赔偿王某5.57万元和0.7万元。 (陈军玲 段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