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投保人为车辆购买保险后两小时就出了车祸,保险公司却以合同尚未生效为由拒绝赔偿,不过这与保监会文件规定的“即时生效”原则相悖。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理赔呢?10月23日,六安市法院受理并审结了这起案件。
今年1月24日下午,六安市裕安区人周某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保险单打印时间为2011年1月24日下午1时58分48秒,保险期自2011年1月25日零时起至2012年1月24日二十四时止。
岂料,当日下午4时10分,周某驾驶货车与骑摩托车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两车受损。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30%责任。在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合同当日尚未生效为由拒绝赔偿。
该起事故引起的赔付纠纷最后闹到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监厅函(2009)91号]、[保监厅函(2010)79号]中均明确规定交强险保单自出单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与周某签订交强险保单时约定第二日生效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应视为无效。因此判令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数额应由周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责任。
一审判决后,该保险公司不服,随后上诉,认为在与周某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行业惯例约定第二天零时开始生效,周某当时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即时生效”要求,合同当然有效,并认为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函并不是强制险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具有强制性。因此认为保险合同没有生效,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六安市法院主持了调解,调解后终于使周某与李某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获得1万余元的补偿后,双方握手言和。
至于保险公司有没有赔偿义务的疑问,办案法官认为目前还有争议,能调解结案也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并提示说,为避免惹上官司,投保人在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后,应特别注意保险合同保单“特别约定”一栏,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对保险合同是否“即时生效”应作明确约定。
白静 本报记者 窦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