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 来自四川省武胜县的外来打工仔张万明不幸遇车祸死亡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主动将12.2万元赔偿款汇入田阳法院帐户,作为应付给受害者家属的赔偿款。案件事实,受害人张万明系四川省武胜县石盘乡保堂村8组人,2009年后来到田阳县那坡镇石场打工。张万明与黄雪梅在同居期间生育张桔一个儿子,2010年7月13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张万明不幸死亡。张万明死亡后,黄雪梅于同年9月27日生育女儿张念苹。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纠纷,黄雪梅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张桔、张念苹的名义向田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肇事司机韦某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田阳法院立案受理后,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念苹与黄雪梅、死者张万明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张万明、黄雪梅与张念苹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同年11月13日,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确认遗腹女张念苹依法享有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同等的权益,根据事实和证据责任大小,作出(2010)阳民一初字第427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光荣(死者父亲)、张桔、张念苹经济损失12.2万元;判决车主唐某赔偿原告张光荣(死者父亲)、张桔、张念苹经济损失35.91万元,肇事司机韦某附连带赔偿责任。
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田阳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某和肇事司机韦某的住所及财产均不田阳法院辖区内,故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获知原告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后,主动将12.2万元赔偿汇入田阳县法院帐户,作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作者: 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