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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证驾大车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2/18 23:11:20  点击:1462

  核心提示:2010年9月20日10时40分许,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六舒三公路行驶时,与对面左转向的由张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的右尾部相撞,造成二车受损,杨某某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2010年9月20日10时40分许,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六舒三公路行驶时,与对面左转向的由张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的右尾部相撞,造成二车受损,杨某某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2010年10月23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某治伤共花去医疗费用39495.28元。并经司法鉴定,杨某某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本次事故造成杨某某车损2700元。后双方为事故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遂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事故车辆车主杨某某、投保的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某办理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而事故车辆为重型自卸货车,也就是说,张某某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属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之规定,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张某某驾驶证注明的准驾车型为C1,其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系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另查明,事故车辆在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为此,本次事故中原、被告过错责任相当,杨某某与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判决: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共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杨某某120000元,剩余部分杨某某和张某某各负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本案中,张某某实际驾驶车辆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我国驾驶证申领使用的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C1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大型货车需领取B2驾驶证。张某某持C1证驾驶须持B2证才能驾驶的大型货车,应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故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张某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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