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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伤者再起诉 因出现伤残获法院支持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2/12 23:21:12  点击:1470

  厦门网-厦门商报讯 交通事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可如今出现“伤残等级”新事由,这是达成调解书时无法预见的,那受伤方还能主张赔偿吗?日前,湖里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调解后

  出现伤残

  2010年3月27日中午,小唐驾驶小尤的轿车行驶至湖里大道与嘉禾路交叉路口时,车头正面碰上肖先生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造成了两车损坏、肖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肖先生住院30多天。

  事后,交警部门作出认定:肖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唐负事故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小唐一次性支付肖先生医疗费、续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4000元,其余损失由肖先生自行承担。

  3个月后,经肖先生申请,司法鉴定所又作出鉴定,认定肖先生“因外伤致右额颞顶部颅骨缺损……且后遗头晕、头痛,表情淡漠,反应迟钝,记忆力减退,性格改变等精神障碍”,伤残等级为9级,附加二处10级。

  赔偿终结后

  能否再起诉

  这下,肖先生又将小唐、小尤,及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肖先生诉称,当时由于自己急需医疗费用,在对自身伤害状况预计不足,以及对法律法规也不了解的情况下,就与小唐达成调解。但之后自己伤情一直没有完全好转,而且所受伤害伤残等级评定为9级,附加二处10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小唐、小尤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6万多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小唐、小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

  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交通事故已经赔偿终结,肖先生不应再次提起诉讼。

  无法预见新事由

  可获赔偿

  湖里区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肖先生负主要责任,小唐负次要责任。据此,小唐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肖先生自行承担60%的责任。小尤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应对小唐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双方交通事故调解书合法有效,但双方在达成调解书后,经过伤残等级鉴定为9级附加二处10级,出现新的事由,该后果是双方形成调解书时无法预见的,因此肖先生有权主张达成协议之后发生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损失。不过,对于调解书形成时能够预见发生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肖先生无权重复主张。

  日前,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肖先生4.9万多元,至于小唐、小尤也连带赔偿280元。

  商报记者 陈光豪  通讯员 陈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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