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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七旬老人曾某全部损失121197.66元。
2011年4月16日,朱某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津市市孟姜女大道汤家湖路口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人行横道的原告侧面相撞,造成七旬老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4月29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和停车让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老人无责任。
老人受伤当日被送往津市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8月23日出院。经鉴定:老人右股骨颈骨折行半髋置换术后评定为十级残;右股骨假体8年后需再置换,费用约为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应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另被告朱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老人经济损失共计121197.66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全部赔偿;老人鉴定费损失700元,由被告朱某全额赔偿;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