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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法院首判“醉驾不赔”保险公司担责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3/24 0:57:40  点击:1825

  “醉驾亡人保险公司免赔”已经成为保险行业的通用规则,但是,这一规定在我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受挫”。

  13日9时许,记者从高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王某醉酒驾车致亡人一案,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办案法官刘铁军说,该案系我市首例醉驾亡人事故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案件。

  “醉驾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免赔”这一挡箭牌,系行业规则,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未被法院采纳。

  醉驾致两人死亡

  案件缘于王某的一次酒后驾驶。2008年6月2日21时许,喝得酩酊大醉的王某驾驶着一辆尼桑轿货车在路面上高速行驶,30分钟后,激烈的碰撞声打破了夜的宁静,王某驾驶的尼桑轿货车和孙某驾驶的捷达车相撞,王某当场死亡,捷达车内的孙某等4人被送往医院治疗,两天后,孙某的雇员李某身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系醉酒驾车,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孙某及车内3名乘客无责。

  李某的意外身亡,使孙某摊上了官司。为了替死去的丈夫李某讨一个说法,赵某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孙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一审判决孙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19万余元。

  按照法院判决,孙某将赔偿金交给了赵某。事后,孙某越想越不是滋味:既然这件事的责任不在自己身上,为何要自己承担这笔费用?

  保险公司抛出“挡箭牌”

  2010年3月31日,孙某来到高新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交通肇事责任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齐某、尼桑轿货车“车主”张某、尼桑轿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2010年6月2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及被告均陈述了各自的主张。

  在法庭上,孙某说,被告张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在明知王某醉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王某在该交通事故当中负有全部责任,被告齐某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保险公司,作为王某驾驶车辆的投保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齐某、张某、保险公司三方分别进行举证。

  被告张某为证明自己无责,向法庭出示了相应证据。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抛出了“醉驾亡人保险公司免赔”这张挡箭牌。

  王某所开车辆投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辩称,首先,保险公司和孙某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其次,醉酒驾车只垫付抢救费用;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为了证明这些主张,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保险行规首次败北

  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后,主审法官刘铁军觉得案情复杂,短时间内不能结案,还要多方采集证据,申请延续审理时限。

  在证据采集过程中,刘铁军先后前往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进行调卷。

  案件所有证据搜集完毕后,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案发时王某已经当场死亡且系全责,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齐某有义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齐某支付孙某赔偿金74931元。由于被告张某在该起交通事故当中并无责任,法院判决其无责。

  最为引人注意的是,虽然保险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了“醉驾亡人保险公司免赔”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并未被法院所采纳,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12万元。

  办案法官刘铁军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是行业规定,并非法律规定,所以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霸王条款”正式失效

  高新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司机醉酒驾车本就有错在先,根据“醉驾亡人保险公司免赔”这一规定,有理由拒绝赔偿相关费用。

  该案上诉到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面对这样的审判结果,保险公司并未向省高院提出申诉,对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二审判决,表示认可。

  采访中,法官刘铁军对记者说:“在人们的印象当中,‘醉驾亡人保险公司免赔’是一条铁规,但是,这一规定只是保监会制定的行业规定,并非法律规定。当保监会制定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相抵触时,保监会制定的规定便会失效。”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一事,刘铁军法官表示,他对这一判决结果并不意外,虽然王某醉驾系违法行为,但其所开车辆已经缴纳了强制保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就没有理由拒赔。

  (文中除法官外均为化名)

  实习记者 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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