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7月23日晚9时许,冶文君(化名)等多名乘客乘坐马木洒(化名)挂靠在民和海龙公司名下的青B10675号客车前往甘肃临夏上坟,车行至途中,因为车上人多座少,乘客无法全部就座(车上有43名乘客,而此车的核载人数是23人),部分乘客要求换车,马木洒遂开车返回到公交公司院内,将车停靠在一个水泥坎子边上,欲将冶文君等乘客转到另一辆客车上时,由于天色已晚而且下车的人比较拥挤,冶文君下车时踩空一下子跌倒在坎子下面,其他多名乘客也跌倒压在冶文君身上。冶文君受伤后,当晚被送到医院诊断治疗,冶文君的伤系左肱骨髁间粉碎性骨折,7月25日冶文君被转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4962.67元。出院后冶文君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左肘关节损伤致活动功能严重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马木洒的青B10675号客车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冶文君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冶文君的各项费用,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冶文君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被告民和海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马木洒不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被保险车发生意外事故,冶文君是属于交通事故第三者险的第三者还是承运保险中的乘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规定,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根据此条规定,冶文君是在下车时受伤的,属于车上人员,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第三者险的第三者,不能按第三者保险合同确定的范围来赔偿。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在合理期间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冶文君乘坐马木洒的车,就与马木洒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马木洒应当按约定将冶文君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然而冶文君在运输途中受伤,马木洒应按承运合同中对乘客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应在承运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因此,法院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让保险公司在承运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是正确的。(作者:谢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