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晚上行走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肇事车辆逃逸后,姜某身体遭过路车辆多次碾压。郭某驾车碾压了姜某的身体停车查看,姜某已死亡。案发后,郭某将某保险公司告至法庭索赔。今年4月上旬,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最后停车者被死者家属起诉
2010年8月26日晚9时,姜某走到甘井子区郊区一交叉路口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后,对方逃逸。因此处较为黑暗,姜某的身体被多辆车碾压而过。郭某驾驶轿车行驶到这时,突然感到碰撞了一软物体,他立即停车查看,发现是倒地的人。交警接到报案赶到现场,姜某死亡。甘区交警部门认定,无证据证明行人姜某有过错,姜某无责任。
郭某告诉交警,事故发生时车上还有朱女士。朱女士表示,当天她要到机场去接人,小区保安给了她一个电话,随后该轿车驾驶员郭某到小区接她。死者的亲属将郭某起诉到甘井子区法院。2011年4月,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郭某按赔偿额度的70%赔偿死者亲属23万余元;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亲属11万元。
司法鉴定结论:签名虚假
判决生效后,郭某找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理赔商业第三者险20万元,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郭某当时从事营业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郭某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沙区法院。
保险公司提出,原告改变投保车辆使用用途而不担责,还提供了笔录。对此,郭某当即表示字迹与前后明显不同。郭某提出,涉案的保险声明的两处签字是虚假的,不是他本人签写。郭某申请司法鉴定。同年底,鉴定结论是,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两处签字不是郭某本人书写。
法院认定原告没有干黑车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交警笔录显然不是同一时间连贯书写形成;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两处郭某签字都不是本人书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今年4月上旬,沙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20万元。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大连晚报/静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