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熄火货车启动了挤死车边司机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5/5 22:14:34  点击:1426

驾驶员在车外不慎被突然移动的货车撞倒致死,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不能成为保险车辆的第三者,拒绝赔偿。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583571.20元。

□商报记者 邹强 通讯员 吴丹

离奇

熄火的货车

挤死下车的司机

去年9月22日,李某驾驶常熟鸿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汇公司)所有的货车,行驶到张家港市东海粮油公司停车场后,将该车停放在一辆挂车的南侧。

之后,李某熄火后下车办事。14分钟后,李某返回货车驾驶室的左侧,谁知此刻货车突然向左前方移动,将李某活活挤压到挂车左后部,并撞击横停在前方的二轮摩托车,结果造成李某死亡,车辆损坏。

去年10月,张家港市交警大队经过深入调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认为李某下车时,货车挡位仍在前进挡,发动机点火钥匙插在锁孔内并处于启动位置,车辆移动的原因,是由于李某在车辆外侧触碰到货车副启动装置。

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与常熟鸿汇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鸿汇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8万元,涉及货车保险事宜则由鸿汇公司处理。后来鸿汇公司实际支付68万元。

争议

驾驶员自身

能否成为“第三者”

接下来就是向保险公司理赔。鸿汇公司查明,涉案货车有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险,其中商业三责险的责任免除部分约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保险理赔存在争议,今年1月9日,鸿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68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发生事故时,李某的身份是驾驶员而不是“第三者”,驾驶员发生事故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因此不予理赔。即使李某是“第三者”,货车移动是他开启副启动装置所致,他应当负全责,而且该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鸿汇公司赔偿给李某家属的款项没有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和确认,所以不予认可。

判决

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法官认为,货车司机李某下车离开后,处于机动车之外,其身份应当是第三者。李某驾驶货车在东海粮油公司公共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所以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经过核算,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583571.2元的理赔义务。

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如何理解?法官解释说,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者是相对于车上驾驶人员和乘员而言,区分第三者与车上人员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在车上。本案中,作为驾驶员的李某已经离开涉案车辆,其身份已经转化为第三者,而李某在本案中也非被保险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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