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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5/5 23:12:18 点击:1729 |
近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碰车受伤引发交强险纠纷的上诉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事情经过从2011年5月17日15时12分说起,赵某某驾驶豫BZP288号轻型货车沿开封市机场路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至机场路与烟厂路交叉口时,因刹车失灵,与孙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同时又和停在路边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孙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李某某被送往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闭合性胸外伤,右侧第四肋骨骨折;头外伤、全身多处外伤。2011年6月1日出院,住院61天,花费医疗费13681.1元。期间,由其女婿护理。李某某为该事故支付施救及停车费240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肇事的豫BZP288号轻型货车在人寿财险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期间自2010年10月21日零时起至2011年10月20日二十四时止。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50000元。该险种的绝对免赔率条款规定肇事车辆全责情况下保险人的免赔率为20%。
一审认为,人寿财险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李某某的合理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之外的部分,应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合同先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请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计14321.1元,由人寿财险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担10000元,下余4321.1元,由人寿财险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3456.88元。李某某要求的护理费、交通费、施救费及停车费共计1282.05元,均予以支持。在交强险死亡残疾赔偿责任限额110000元范围内,由人寿财险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人寿财险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称:1、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一审法院已就另一受害人孙某某(化名)所受损失作出判决,一次事故保险公司仅应承担一份理赔责任。本次一审判令上诉人承担的医疗费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4731.6元。
开封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者李某某、孙某某并非坐在同一辆车上与赵某某发生碰撞,交通事故的引发应系赵某某机动车与孙某某电动车相撞后,又殃及李某某,故应当认定实际形成了两起碰撞事故,虽然前后两起事故之间相差时间甚短。因赵某某驾驶的豫BZP288号轻型普通货车投保于人寿财险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故该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分别就两起交通事故不同的受害人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对上诉人认为其对孙某某、李某某损失仅应承担一份保险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对李某某认为两受害人有权分别申请理赔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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