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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未过户购买保险 肇事后保险公司拒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5/12 23:15:02  点击:1992

  购买旧机动车后未过户,与保险公司沟通后,以卖车人之名投保商业保险,但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不是与现车主签订合同为由拒赔。日前,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该保险公司依法赔付。

  二手车未过户,以卖车人之名购买商业保险

  宜阳县某工厂从该县某单位购买了一台旧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宜阳县锦屏镇的韩某又从该工厂将那辆旧轿车买走,也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仍显示为某单位。

  当年1114日,韩某想为车辆购买商业保险,他将车辆的实际情况告知某保险公司宜阳服务部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同意为这辆旧轿车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韩某当即交纳了两险的保险费,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第三者责任险金额10万元,合同期限自20091115日零时起至2010111424时止。因车是从某工厂买来的,韩某便将某工厂写为被保险人。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车主诉至法院

  2010219日晚,韩某驾驶这辆旧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骑摩托车的王某受伤,两车损坏。

  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治疗期间,韩某、某保险公司分别为其支付了2.3万元、1万元。

  之后,韩某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金额限额内赔偿,但被保险公司拒绝。

  不仅如此,事故发生两个多月后,保险公司还以某工厂没有如实告知投保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由,向某工厂发出了解除韩某投保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的通知书。半个月后,韩某以某工厂名义回函某保险公司,认为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不同意解除保险合同。

  王某由于没有得到及时赔偿,便把韩某、某保险公司和某工厂起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共计220814.61元,其中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为133897.13元,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86917.48元,扣除已付1万元,再付76917.48元;判处韩某赔偿王某93727.99元,扣除已付2.3万元,再付70727.99元。判决生效后,韩某将某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判令其支付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第三者责任险金额10万元。

  法院称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应赔付

  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韩某以自有轿车为被保险机动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将车辆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在明知保险机动车辆为韩某所有的情况下,同意韩某以第三人某工厂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同时收取了韩某的保险费,为其填发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因此,应认定原告韩某是第三人某工厂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实际投保人,韩某依法应享有合同项下某工厂的所有权利义务。韩某依照约定完整履行交纳保险费等合同义务后,某保险公司亦应依照约定完整履行合同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的行为对原告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赔偿保险金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的请求正当,应予支持,但保险金数额应依据原告的实际损失计算;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辩称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由于韩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按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15%的免赔率免赔。韩某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向王某承担93727.99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比例应向其支付79668.8元保险金。被告不承担责任的辩称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限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韩某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79668.8元。(记者申利超 通讯员 李惠民 丁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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