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20日讯 爱车的临时牌照已过期,但车祸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保险公司以过期的临时牌照应视为没有机动车辆行驶证因而属于免赔范围由拒绝赔付。近日,东台法院受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
今年36岁的车主曹某于2011年7月11日购买了一辆轿车,当天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车管部门给曹某的新车发放了临时牌照。2011年9月26日晚,曹某驾驶车辆在东台市东溱线5公里+950米处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双方车辆均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曹某因此花去修车费51000元,因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5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被告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设定的格式条款,其内容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将本属于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免除在保险责任之外,排除了投保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保险合同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主张应免除其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次,保险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原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且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明示告知栏中未有原告的签字,不能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已向原告作了口头或书面解释,被告以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为自己辩解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故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曹某车辆损失34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