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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郭宏鹏黄辉实习生陈宸 2010年7月,蔡先生购买了一辆100余万元的凯迪拉克车,并在该店为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各项损失保险(附加不计免赔)。后来,蔡先生在行驶时恰遇暴雨,发动机渗水后导致熄火,当他再次点火启动时,车子无法启动了。保险公司现场勘验后称,蔡先生未投涉水损失险,且因发动机进水导致熄火再二次点火,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不负责赔偿。无奈之下,蔡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蔡先生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而产生的12万余元维修费。
-以案释法
发动机进水不赔须明示
法院查明,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另行销售涉水损失险,专门对涉水造成发动机损坏进行赔付,但蔡先生未购买此保险产品。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就上述免责条款对蔡先生进行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因此,上述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即使蔡先生未购买涉水损失险,保险公司仍应对蔡先生车辆的发动机损坏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