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超载土石的泥头车在行驶中倾覆,压到停在旁边的一辆轿车,事故导致轿车司机韦某死亡。死者家属将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支付5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却认为轿车司机在事故中无责任,不能得到理赔。双方为此闹上法庭,近日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
超载泥头车翻车
压死轿车司机
原告韦某的家属诉称,2010年9月14日晚7点20分许,陈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同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沙河西路口时,由于超载及违章操作,导致车辆冲上路中绿化带后翻车,车体压到在路口等候信号灯放行的由韦某驾驶的轿车车顶,造成韦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韦某的轿车由被告某财产保险承保了“车上人员(司机)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一审开庭时,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风险,而并非意外事故发生的风险。本案事故中的被保险人韦某驾驶的车辆在事故中不负责任,其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应首先由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肇事车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
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福田法院一审查明,韦某名下的这辆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司机)责任险,金额为5万元。有关合同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属于责任保险,其成立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承担事故责任,如果被保险人不承担事故责任,责任保险就无从归附。本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肇事司机陈某承担全部责任,韦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韦某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上人员(司机)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依法不能成立,遂一审驳回韦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死者家属上诉
称保险条款存“歧义”
韦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其代理律师向法庭表示,双方对涉案的保险条款理解存在分歧。保险公司及一审法院都认为,该条款规定了车上人员责任险,规定保险理赔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但在本案中,被保险人韦某系事故受害者,事故造成了他的死亡,这对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与经济损失,他理应承担这些经济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作为其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律师同时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作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认同一审判决,该代理人同时透露,事故发生后,韦某家属已从肇事司机投保的保险公司处获得80余万元赔偿,获得了相应的救济,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