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尽可能给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寻找赔偿款,从2011年6月至今,钦州市钦南区法院接连3次给广西某运输公司发去协助执行函,但该公司接到函后却一直不作任何回应。为了惩戒这种漠视法律文书的行为,钦南区法院日前对该公司开出了20万元的罚单。
交通事故后遭遇执行难
2007年12月20日,国道324线平果县境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事后,其中两名死者的家属向钦州市钦南区法院起诉,要求肇事的重型货车司机黄某及该车挂靠的广西某运输公司赔偿损失。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广西某运输公司称,这辆重型货车原先是挂靠在他们下属的一个子公司,但事发前这个子公司已经脱离他们,单独成立了一家货运公司,车辆挂靠关系也随之转走了,因此要赔偿得找那家货运公司。最后,法院判决司机黄某赔偿两名死者的家属各项费用共计46万余元,其挂靠的某货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两者均不履行,死者家属于2008年底向钦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机黄某与某货运公司均在南宁,执行法官先后数次赴南宁执行。因黄某名下无存款,2009年初,法院首先查封了黄某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的一套房子,但经实地查看,这套房子属于单位福利房,没有土地使用权,且只有56平方米大,里面住着黄某一家6口人。而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这种只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房屋是不能进行执行拍卖的。2010年,10来名执行法官再赴南宁,全面调查某货运公司的财产状况,不料该公司名下无分文财产,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办公地址亦无人办公。如此,通过责任人直接赔偿的路,走不通了。
法官曲线执行开出20万元罚单
肇事的重型货车购买有交强险。经法院发函督促,保险公司将8万多元的理赔款汇给了法院,两名死者的家属各获得4万多元。由于该车还购买有车损险,于是法官决定督促保险公司将车损理赔款赔给车主,然后再将这笔款扣下赔给受害者家属。
经调查,该车的挂靠关系虽已转移,但车子各项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仍是广西某运输公司。2011年6月2日,钦南区法院给广西某运输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尽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一直未收到回复,同年7月27日,法院第二次向该公司发出通知书,还是没有回应。
无奈,法院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理赔《督促函》。今年3月31日,保险公司复函称,被保险人广西某运输公司根本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他们提交正式的索赔材料,因此他们无法理赔。在此情形下,今年4月24日,法院再次给广西某运输公司发了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至今两个多月过去了,仍未有音信。
“一年多来几次发函,有签收却无回复,简直是无视法院的协助执行函。”主办此案的钦南区法院执行局长黎涛说。为了惩戒这种行为,7月9日,钦南区法院执行局组成合议庭讨论,决定依法对广西某运输公司罚款20万元。
单位拒执行最高可罚30万元
“这是我们法院有史以来金额最高的一次罚款。”黎涛介绍,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者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法院可视情节进行罚款,单位可罚款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个人可罚款3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做出以后,被罚者可在3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如果在此期间被罚者能够认真改过,积极配合执行,最后的复议结果可能会适当减轻处罚。若情节恶劣,复议结果不变,法院将立即执行,并将所得罚款悉数上缴国库。
就在同一天,钦南区法院还对一家拒不配合执行的私人选矿公司,做出了罚款10万元的决定。
“我们是想通过严厉的罚款,扭转一下怠于执行的风气。”黎涛说。
7月13日记者获悉,广西某运输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不服,于当日向钦州市中院申请复议。(记者孙小娟 通讯员黄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