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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照赔钱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7/15 23:16:45  点击:1165

 不服保险公司肇事司机逃逸后可不支付受害人赔偿金的条款,受害者家属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本月上旬,黄石港区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据悉,宣判“免责条款”无效,在黄石尚属首次。

    去年3月19日,文昌阁公司司机明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在路边将陈某撞伤,明某驾车逃逸后致陈某死亡。随后,死者的家属将文昌阁公司、文昌阁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肇事司机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20余万元。

    法庭上,案件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受害方10万元保险金。被告文昌阁公司在法庭上称,原告的诉请应由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额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文昌阁公司曾在太平洋财产保险黄石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此险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该险限定赔偿金额为10万元。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保险公司与文昌阁公司签合同时,已交给对方一份照赔条款:当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时,保险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为受害方赔钱。此案中,交警部门认定了肇事车辆逃逸,由此确定保险公司应该免责。

    经过激辩,最后法庭判决:文昌阁公司当初为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初衷在于确保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取救济。“第三者责任险”虽非强制险,但其形式、目的与强制险相同,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照赔。

    法庭还驳回“文昌阁公司签订合同时,已默认我方免责条款”一说,认为该合同是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在签订合同时未与文昌阁公司作实质性协调或明确告知,就将免责协议签入合同内。该条款与投保人的投保意图相冲突,因此违反了双方签订合同时公平互利原则,属不合理分配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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