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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醉驾撞车父母索赔遭拒 法院:诉讼时效没过期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7/15 23:21:14  点击:1397

南宁市良庆区公务员孙某醉酒驾车,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致使自己当场死亡。一年多后,孙某的父母才向邕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司机、车主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但对方均以此案起诉已超过人身伤害1年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赔偿。因孙某父母曾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即使对方没有参加调解,诉讼时效也已中断,并重新起算。近日,邕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方赔偿孙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19.7万元。

事发:醉驾撞车当场死亡

2010年10月16日20时45分,孙某醉酒后驾驶私家车沿邕灵公路由刘圩镇方向往五象大道方向行驶,同向前方有李某驾驶轿车一辆。当两辆车行驶至邕灵公路公曹村路段时,对向有廖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过来,孙某在超车时导致3辆车发生碰撞,孙某当场死亡,3辆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同年11月20日,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孙某醉酒驾车,并在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廖某驾驶机动车超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的交通行为合法,不承担事故责任。

起诉:调解中断诉至法院

就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赔偿问题,2010年12月,孙某父母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由于赔偿数额商议不下,调解未成功。2011年4月,孙某父母继续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由于廖某一方未出面处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今年1月6日,孙某的父母起诉到邕宁区法院,要求司机廖某,车主阮某及其车辆承保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1.8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赔11万元,余下损失由司机廖某、货车实际车主阮某承担40%民事责任。

法庭上,廖某、阮某及保险公司均辩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此案自2010年10月16日发生至起诉时间(即2012年1月6日)己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因此不予赔偿。

法院: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邕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的父母曾两次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有关法规,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孙某父母最后一次提出调解申请是在2011年4月,离2012年1月6日向法院起诉并没到一年,因此不超过1年人身伤害诉讼时效。

近日,邕宁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廖某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孙某父母11万元,不足部分由廖某、阮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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