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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有“免赔约定”保险公司仍不能免责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8/9 14:39:19  点击:1387

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苏灵艳

  本报讯 因为醉酒驾驶摩托车撞伤了行人,为了让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药费,车主便私下与保险公司签订免赔协议。这种“私了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是否能免责?8月3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时,法院认定,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免赔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9月15日凌晨1时30分,张钊醉酒驾驶摩托车到广西体育馆门口路段时,撞伤了横穿马路的曾云。事故造成曾云左股骨颈骨折。曾云住院治疗近3个月,花了2万多元医疗费。其中,张钊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而张钊分文未付。事后,交警认定,张钊是醉酒驾车,曾云横过道路未从人行横道通过,双方在事故中过错相当,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出院后,曾云一纸诉状将张钊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他们赔偿他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4万多元。

  法庭上,某保险公司却拿出了一份协议,表示他们可以免赔。某保险公司说,张钊是醉酒驾驶造成的事故,他们没有义务对这种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2011年10月底,张钊与他们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协议》中约定:除了保险公司自愿支付5000元医疗费以外,剩余的损失部分由张钊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为不确定的第三人设定的,是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而设立的险种,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属于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某保险公司以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过错来剥夺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相悖。因此,对某保险公司的说法,法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与张钊之间确存在免于赔偿的法律关系的,可以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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