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雨季令很多私家车主还心有余悸。因发动机进水损坏,车主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前者认为应适用暴雨责任条款,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者则坚持涉水责任属保险免责条款坚决不赔,争执的结果往往是车主“很受伤”。最近,宁河县法院一审宣判了一桩案件,认为属于因暴雨致使发动机损坏的情形,应予赔偿。
举案说法
“天好、故意”是免责前提
2011年3月,宁河县赵先生在北京一家4S店买了一辆宝马轿车,并由店员协助办理了车辆保险等相关手续,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7月30日,天降大雨,当日7时许,赵先生驾驶这辆宝马车出行,在宁河县芦台镇,因路段积水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赵先生立即告知保险公司,后者指定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车拖至北京修理,发生维修费9.5万余元。赵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拒,理由是涉水致发动机损坏属免责条款。
赵先生提起诉讼,并向击水律师事务所求助,刘淑霞律师代理此案。法庭调取天气预报资料显示,2011年7月29日22时30分至30日8时,宁河县地区累积降水量达146.2mm,30日凌晨4至5时,降水量最大达65.5mm(暴雨量级)。原被告均予以认可。
庭审中,原告认为事发当天他的宝马车发动机进水损坏系受暴雨所致,根据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一条,应按暴雨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而被告则认为,应该适用双方保险条款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坏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刘淑霞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悉数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支持了赵先生的主张,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先生9.5万余元。法院认为,原告车辆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主要原因是暴雨。至于被告辩称的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法院认为,涉水行驶是在天气状况良好情况下,驾驶人员错误操作或者故意驶入河流、沟渠、水塘等情形,在此情况下,涉水行驶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原因,保险公司可依合同的约定拒绝赔付。
律师点评
详解拒赔理由为何不成立
对此,击水律师事务所刘淑霞律师进行了点评。
第一,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适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称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第6条: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者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范围。但事实上,本案不属于该《保险条款》第6条规定的免责情形。“涉水行驶”是在天气状况良好的情况下,驾驶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驶入河流、沟渠、水塘、水坑等情形。“遭水淹”是指驾驶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车辆在静止状态被水淹没、浸泡等情形。且《保险条款》既规定“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理赔,又规定“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免赔”,明显属于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二,被告没有完成关于“明确告知”的举证义务。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一份有原告签字的投保单。该投保单所列内容上面虽然有“贵公司已向本人介绍了条款内容……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但没有明确保险公司告知的内容、条款的解释以及如何免责等问题,这种不确定使保险公司可以任意解释保险条款,显然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