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蔡先生委托司机王某前往上海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办理车险理赔事宜,王某要求保险经纪公司将理赔款打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事发后,王某不知去向,蔡先生的近2万元保险金也打了水漂。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保险经纪公司赔偿蔡先生1.9万余元。
去年3月,蔡先生在一家宝马4S店内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经店内工作人员介绍,蔡先生委托这家保险经纪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投保后,蔡先生的车辆先后发生了2次事故,蔡先生都让自己的专职司机王某与保险经纪公司联系保险理赔事宜,每次保险经纪公司都直接将车损理赔款汇入汽车维修公司。
去年年底,王某驾驶着蔡先生的车辆外出办事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蔡先生的车和对方车辆损坏。蔡先生仍让王某将车开到修理公司维修,并委托其向保险经纪公司报案,提交理赔申请材料。
保险经纪公司在收到有王某和蔡先生签名字样的委托理赔承诺书后,要求蔡先生垫付修车款,蔡先生支付了有关款项。不久,王某向保险经纪公司提交了修车发票、蔡先生和王某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有蔡先生签名字样的委托书,并提出将1.9万余元保险金汇入其个人账户,保险经纪公司应其要求汇入了款项。
今年2月,迟迟不见保险金入账的蔡先生找到保险经纪公司,方才得知理赔款早已在1个月前就转账给了王某。蔡先生赶忙与王某联系,而此时王某已不知去向。蔡先生立即向警方报案,但一直没有结果。事后,蔡先生从保险经纪公司处看到了一份委托书,上面虽有自己的签名但却是假冒的。
庭审中,蔡先生认为,自己在保险经纪公司处投保时,签署了多份文件,留下了联系方式,但保险经纪公司在处理此次保险理赔时,未经核实确认,便将款项打入王某的个人账户,保险经纪公司应该对其草率处理方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后果。
保险经纪公司则辩称,之前2次事故都是蔡先生的司机王某持蔡先生的身份证原件、行驶证等到公司处理有关事宜,蔡先生都没有出面。本次事故发生后,当王某要求公司打款给某个账户时,公司是在收到其提交的有蔡先生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发票和事后补齐的证件后才转账给王某的个人账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经纪公司支付保险金时,明知涉案的保险金解款情形不同于前两次单车事故,特别是王某要求被告汇入其个人账户而不是蔡先生账户的情况下,保险经纪公司既未比对委托书上蔡先生的签名,也未通过其他方式联系蔡先生予以核实,且上述义务的履行对保险经纪公司而言并非客观不能。因此,保险经纪公司在解缴保险金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存有重大过失,给蔡先生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