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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中轮胎损坏赔7成 保险公司称为惯例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2/8/30 17:12:29  点击:1053

  到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但出事后保险公司只愿意对轮胎支付7成赔偿,而这一条款并未写入保险合同。车主投诉这是保险公司“霸王操作”,而保险公司则表示“几乎所有的财险公司都是这样做的”。

  ■ 事件回放不计免赔的车损险,轮胎只赔7成

  车主徐小安去年底买了一辆福特牌小汽车,并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不计免赔)。今年5月13日,徐小安不慎将车撞上路中间花坛,导致车辆损坏。当天,徐小安就把汽车送进4S店修理。5月20日去取车时,4S店要求支付轮胎修理款的30%即754元,原因是保险公司只承担轮胎7成赔付。

  徐小安找出保险合同,发现合同中并无轮胎只赔付7成的条款,于是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对方回答“向领导请示后才答复”,却一直没有回音。

  ■ 保险公司回应不全赔是为了避免车主不当得利

  中山平安财险公司副总经理孙先生向记者确认了徐小安投诉的情况属实。

  孙先生解释说,之所以轮胎不全赔,是因为轮胎属于易损件,在使用过程中会不断损耗,所以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根据轮胎的实际使用情况打个折扣。本争议中徐小安汽车的轮胎只赔付7成,也是根据该车的实际情况定下的折扣。

  孙先生告诉记者,保险遵循的是“补偿性原则”,即保险公司只是给予投保人在其财产受到损害时给予一定的补偿,不容许投保人借保险获利。“如果投保人的车轮胎使用一年半载后损坏,保险公司还赔付一个新轮胎,则投保人就构成不当得利。”同时,也是为了回避被骗保的风险:“如果车主的轮胎用了两年,基本就要换新胎。此时他故意往花基上一撞,然后要求保险公司全赔,那么对于保险公司是否也不公平?”

  孙先生还称,保险合同文本中已列入易损件的免赔或减赔条款,那就是第二章保险责任的第六条第一款:“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器机械故障”,“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不独平安财险,其他保险公司也基本上都是这样处理。

  不过,孙先生表示,虽然平安财险的做法有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但仍决定由合作单位即修车行免去徐小安支付的免赔部分款项即754元,让徐小安自己去4S店取钱。“但徐小安要求我们把钱送过去,还要我们赔礼道歉,这就不能接受了。”孙先生说。

  ■ 车主表态采取合法手段求得一个“是非”

  徐小安否认自己曾要求平安财险道歉的说法,称只是要求对方把钱送到自己单位,“一方面是我的工作确实忙,另一方面也希望平安财险显示自己解决问题的诚意”。

  关于保险公司副总孙先生所提及的保险责任的第六条第一款,徐小安认为“纯属狡辩”,“自然磨损、朽蚀、电器机械故障,指的是车辆非因事故原因造成的损坏,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赔。我的车辆轮胎是因为事故而损坏的,并非自然磨损,根本不适用这一条。”他表示不排除采取向法院起诉、向保监会投诉等一切合法手段,为此事求得一个名正言顺的“是非”。

  ■ 律师说法:行业惯例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

  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江明认为,首先要明确一点,所谓“行业惯例”不是免责的理由。如果这个行业惯例没有写进合同中,对投保人就没有约束力。

  在罗江明看来,保险公司认为轮胎属于易损件,在赔偿时应该依照其磨损程度打一个折扣,这在“理”上是说得过去的。问题在于,保险公司作为商法人,应该比投保人具有更加专业的知识,也应该能够预见到车辆可能会出现轮胎撞坏的情况,并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现在合同中没有这个条文,那只能理解为保险公司考虑到这种情况的发生概率太低,没必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确。但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就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这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

  罗江明建议,保险公司应该修改其合同条款,尤其是对于一些免赔或减赔的条款予以明确,“虽然不可能把所有的汽车零件都罗列出来,但是作为一个分类列举还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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