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洞头消费者杨先生在消保委的支持下,向温州洞头县法院起诉安邦财产保险车辆保险“高保低赔”,获法院支持,一审判决安邦财险依照保单约定的金额全额赔付保险金45.4万元。
杨先生于2010年底在安邦财险为其一辆使用多年的奔驰E200轿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单上注明的“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新车价格45.4万元,且不计免赔。2012年1月1日,该车发生事故,经安邦财险现场勘查确认,推定车辆全损。然而在理赔时,安邦财险却不按照保险金额45.4万元计算,而是以该车辆折旧后的价值19万余元进行赔付。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洞头县消保委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最终,消保委终止该投诉的调解,启动支持消费者起诉机制,帮助消费者委托代理律师、收集相关证据,提起诉讼。此外,消保委还向法院提交了《支持消费者起诉意见书》,表明观点意见,并向社会发布信息,呼吁全社会一起抵制车辆保险“高保低赔”霸王条款。
法院在庭审后认为,双方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安邦财险向消费者杨先生出具的保单已经明确记载投保车辆的已使用年限,但仍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并以此收取保费并备注了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法院对安邦财险提出的保险金额已经超出投保车辆保险价值,应按照投保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付的辩称不予采信。法院一审判决安邦财险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先生赔付保险金45.4万元。
通讯员 林加恭